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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迎来新调整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08-21 16:54 点击量:

6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则》)和24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通则》修订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压缩审批时限。将先核后证审批时限明确为30日,后置现场审查审批时限明确为5日,告知承诺审批时限明确为1日。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追溯要求。增加“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三是完善检验检测报告要求。将企业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时限调整为申请前6个月内,且明确检验检测报告不得为多份报告的组合。四是删除原《通则》中“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取证”章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体例和要求保持一致。

此次细则修订主要有六方面内容:一是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和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合并为1个《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是对18个产品细则引用的标准进行了更新。三是完善建筑用钢筋、水泥、电线电缆、人造板、危险化学品5类产品实施细则中的产业政策要求。四是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进步情况,对部分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要求进行完善。五是聚焦产品质量安全,对部分产品的检验检测项目进行优化。六是规范细则中“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条款和判定方法,减少核查人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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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源头治理,适应新形势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建筑用钢筋等24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和建筑用钢筋等24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ongyp@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建筑用钢筋等24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3 :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指导生产企业申请取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发证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则)及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通则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方式、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事项的通用要求,实施细则明确产品的发证范围及条件等。实施细则通则应与相应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开展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及相应的专业技术组织开展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组织,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并符合相应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和检验检测场所、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并符合相应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企业应当具有工艺流程图、技术工艺文件、检验检测文件等;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企业应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组织生产,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企业生产项目需经具有核准或备案权限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依法获得核准或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实行先核后证,部分产品根据国务院要求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和告知承诺审批,告知承诺发证的需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产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当作出符合性承诺,可以自愿选择发证前按照企业承诺对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办理。通过线上办理的,企业可以登录所在地政府公示的电子政务平台办理相关事项。通过线下办理的,企业可以通过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办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收购、兼并、重组)等情形。

第九条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意一类报告。所提交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为多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组合;

(三)符合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

(四)承诺书(见附件2)。

第十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早于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意一类报告。所提交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为多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组合;

(三)符合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

(四)承诺书。

第十一条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手段、产能核准(备案)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增减生产线、增减产品等情形(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意一类报告。所提交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为多份检验检测报告的组合(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等情形不提交);

(三)符合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等情形不提交)。

(四)承诺书。

第十二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生产地址未迁移说明。

第十三条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除按上述有关规定提交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范围变更或注销的情况说明;

相应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后置现场审查、告知承诺全覆盖例行检查不合格被撤销生产许可证,再次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应提交县级及以上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说明。

第十 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更正,由企业更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并退回申请材料。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部门逾期未告知企业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2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附件4);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二)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三)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十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企业申请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6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按终止办理,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二十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通则和所申请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实地核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一)应提交核查组的企业资料(见相应产品实施细则);

(二)实地核查或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第二十以下情形应当按照要求对企业是否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进行实地核查:

(一)发证、延续以及收购、兼并、重组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二)许可范围变更且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 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情形,不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成立核查组并由相应专业的核查人员担任核查组长,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并实行回避制。市、县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观察员参加。

第二十 核查时间一般为13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织单位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 核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按照实施细则通则与相应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二十 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第二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含实地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 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出具《终止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实地核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的;

(二)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根据有关改革决定,申请事项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三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日期的前1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

企业生产地址迁移的,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日期的前1日。

证书延续的,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次日,有效期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5年后的同1日。

三十一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及其插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其插页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依据《市场监管电子证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SG 21—2023)规定执行并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二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中的×代表省级行政区域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十三企业生产不同产品的(按实施细则划分),在申请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时,根据企业意愿,可按照一企一证原则颁发一张生产许可证书,由企业自主选择主导产品证书编号作为证书编号。

(一)首次申请的,企业生产不同产品的,一并申请、一并审查,核发一张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多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可将该企业所有生产许可证书合并为一张证书,证书编号由企业从原有证书编号中选择,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中的最短日期。需要实地核查的,一并核查,核查人员专业应覆盖企业申请的所有产品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和告知承诺

第三十实施后置现场审查审批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并对审查或检查工作负责。企业在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及需要审查或检查的情形,可参照本通则二十条至第二十执行。

第三十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行政人员和核查人员组成,组长应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行政人员担任,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且应遵守回避原则。依据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和全覆盖例行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检查组对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检查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通则和相应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企业获证的任一产品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不合格,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告知企业撤销的依据及事实,并告知企业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研究企业意见,并在收到企业意见后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10),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自愿选择发证前按照企业承诺对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的,其有关核查程序参照实地核查程序执行,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不再开展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

四十本实施细则通则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十一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

四十二本实施细则通则附件列出的行政文书,各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十三实施细则通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实施细则通则自20XXXX日施行,原实施细则通则作废。

附件略




附件3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调整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形成了《通则》和建筑用钢筋等24产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作用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细则。《通则》和实施细则是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配套技术文件,是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操作指南和技术规范;《通则》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方式、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事项的通用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发证产品的定义、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和程序、实地核查等技术要求。《通则》和实施细则规范指导生产企业申请取证、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发证等工作,在推进生产许可证制度顺利实施强化源头准入和源头治理、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是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紧紧围绕处理好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持续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改革,审批事权下放至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开展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等工作。亟需通过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予以规范,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二)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是适应产业政策调整优化、生产技术条件变化的客观要求。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国内市场需求、产业发展现状、节能环保要求等发生变化,产业政策也随之进行了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建筑用钢筋等产品涉及到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发证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人员要求等生产技术条件发生了变化,部分发证产品的执行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等也进行了修订,急需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

(三)修订《通则》和实施细则是适应新时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现实要求。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源头准入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的要求,在《通则》和实施细则中需相应增加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内容和要求。

三、修订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通则》和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持续跟踪行业发展状况、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变化,对现行《通则》和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和分析论证。

20248月,在充分评估各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实践,组织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产品审查部以及相关技术机构成立《通则》和实施细则起草组,启动修订工作。

2024911月,在充分调研、座谈并统筹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通则》和实施细则(修订稿)。202412月,经组织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法律机构等19名专家审定,修改完善后形成《通则》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52月,征求总局各有关司局、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对其中合理的意见充分采纳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通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审批事权。将审批事权明确为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二是明确先核后证、后置现场审查和告知承诺3种许可审批方式的具体要求。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追溯要求。增加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四是善检验检测报告要求。将企业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时限调整为申请前6个月内,且明确检验检测报告不得为多份报告的组合。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合并部分实施细则。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和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实施细则合并为1个《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是更新部分产品引用的技术标准。对涉及标准变化的18个产品实施细则引用的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等进行了更新。三是更新产业政策要求。完善建筑用钢筋、水泥、电线电缆、人造板、危险化学品等5类产品实施细则中的产业政策要求。四是完善设施设备要求。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进步情况,对部分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要求进行了增加或删减。五是优化检验检测项目。聚焦产品质量安全,对部分产品的检验检测项目进行优化。六是规范实施细则中“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条款和判定方法,减少核查人员自由裁量权。七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洗碗机用餐具洗涤剂产品,统一了技术要求。